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的1起、汉寿县农业农村局办理的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
进行捕捞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的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4月14日对当事人朱某作出没收渔获物1.05千克(无害化处理),并处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来 源:汉寿县交通运输局
汉寿县农业农村局
编 辑:熊平海
一 审:周海燕
二 审:朱自刚 曹亚玲 童忠平
三 审:张智峰 全海波
责编:彭琼子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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